大凡皇帝老爺“劫富”斂財,廣開財源,原因無非兩個:一是視財如命,聚斂成癮;如東漢靈帝以開店售賣為樂,在宮內開設貿易市場,據(jù)說他最賺錢的買賣是賣官,大官小官全都明碼標價,沒錢可以賒賬,到任后再分期付款。二是財政緊張,國用不足;如明末崇禎年間,朝廷發(fā)兵征剿李自成、張獻忠,抵御北方后金的入侵,因國庫空虛餉銀無著,崇禎皇帝甚至開口向皇親國戚化緣。漢武帝劉徹是歷史上最會斂財?shù)幕实邸?/p>
在漢武帝推行的各項財政新政中,算緡和告緡是最見成效的措施之一。尤其是漢元鼎三年(前114年)“告緡令”下之后,西漢朝廷財政緊張的局面迅速得到緩解,帝國的對外對內政策得到強有力的支持。那么,為西漢王朝聚斂了億萬財富的算緡和告緡,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所謂“算”,也稱“算賦”,本是中央政府向成人征收的人頭稅,秦時已實行。楚漢相爭之際,天下動蕩,租稅不給。為了增加中央財力,漢王四年(前203年),劉邦下令凡年15—56歲的青壯年出賦錢,每人一年120錢為一算,算賦遂成為定制。到了漢武一朝,又增加了“口賦”,規(guī)定3—14歲的未成年人(一說7歲起征),每人每年要向政府繳納23錢。算口賦雖然絕對值不高,但納稅基數(shù)龐大,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財政來源。
漢興七十余年,尤其是文景兩朝,由于采取了清靜無為,與民休息的養(yǎng)民政策,漢王朝國力迅速得到增強。為漢武帝的內外政策打下了經濟基礎。然而漢武帝“外事四夷之功,內盛耳目之好”,再多的錢也經不起他這樣折騰。到了漢元狩年間(劉徹即位二十年左右),朝廷已是捉襟見肘,國庫空虛,連少府(掌管皇家財政的機構)的私房錢都拿出來了。
自古以來,社會財富“農不如工,工不如商”,故姜氏齊國處水陸要道,得以發(fā)達的工商業(yè)率先稱霸諸侯。先秦的內陸國家(如秦國),大都重農抑商,且有具體的抑商政策。但是商人雖然沒有社會地位,在在經濟上卻非常富足。西漢名臣晁錯《論貴粟疏》言道:“今法律賤商人,商人已富貴矣;尊農夫,農夫已貧賤矣?!币驗楦蛔?,他們往往和地方官、貴族豪強們勾結起來,囤積居奇,投機倒把,大發(fā)國難之財,導致社會危機加劇。當時的社會,占人口絕大多數(shù)的農民要向國家繳納田租(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)、算口賦、軍賦(主要是勞役),可榨取的資源已經非常有限了。宗室貴族屬于特權階層,雖有酎金、皮幣諸律,對國家財政所起的作用還是非常有限的。能夠“開源”的,只有富裕而又吝嗇無比(史書載其“終不肯佐縣官”)的商人了。
于是在張湯(獄吏子)、東郭咸陽(鹽商)、孔僅(冶鐵尚)、桑弘羊(商人子)等人的參與和推動下,漢王朝開始了針對商人的財稅改革。當時法律規(guī)定,商人經商要繳納“市稅”(這是很古老的稅種),主父偃曾言:“臨淄十萬戶,市租千金?!比珖卸?,當不是小數(shù)。但是許多商人并沒有“市籍”(無照經營,當然不交稅),多數(shù)手工業(yè)者又不入市交易,市稅自然收不上來。漢元狩四年(前119年),漢王朝對匈奴發(fā)動了最大規(guī)模的作戰(zhàn)行動。也就是這一年,朝廷頒布“緡錢令”,對商人和手工業(yè)者的資產和商品課稅(“緡”為貨幣和計稅單位。1緡為1貫,即1000錢,1算為120錢)?!熬囧X令”主要內容包括:一、商人及手工業(yè)者“自占”(自己占算,當時應有規(guī)范的自占標準)財產和商品的價值,每二千錢抽稅一算(相當于6%的稅率)。經營手工業(yè)者的財產,每四千錢,抽稅一算(3%);二、對平民有軺車(輕便的馬車)者(多為比較富裕的平民),每輛車抽稅一算。對商人的車則征收二算。船五丈以上者,每船抽稅一算;三、對隱匿財產不報或申報不實者者(匿不自占,占不悉),沒收其財產,并罰戍邊一年。凡告發(fā)者(稱“告緡”)獎勵被沒收財產的一半;四、商人及其家屬不得擁有土地(防止商人通過“名田”的方式變換身份,逃避征稅),違者沒收土地和全部財產。
“緡錢令”執(zhí)行的并不順利。首先,它遭到了工商業(yè)者的強烈反對。客觀來講,在當時的條件下,要想掌握商人的真實財產情況,沒有強硬的手段確實是非常困難的。納稅人必然要想方設法(如隱匿資產、賄賂稅務官等)規(guī)避稅收征管。其次,新法受到來自官方的消極抵制。以大農令顏異、右內史義縱為首的官僚階層,對財經新政似乎并不買賬。執(zhí)法嚴酷的右內史義縱認為這是擾亂民心,將告緡事務大臣楊可派往地方監(jiān)督新政執(zhí)行情況的使者抓起來,公開對抗緡錢令。為保證皮幣、算緡、告緡等新政的貫徹執(zhí)行,漢元狩六年,漢武帝下令誅殺了顏異和義縱,同時派出大量官員深入郡縣處理算緡、告緡事務。尤其是桑弘羊升任大農令之后,告緡的力度進一步加大。有了政府的堅強后盾,算緡、告緡始得以全面推行。
東郭咸陽、孔僅、桑弘羊等人都出身商家,來自社會底層,做事情講究實用、干練,不搞冠冕堂皇。告緡相當于算緡的“罰則”,對企圖偷稅漏稅的商人無異于致命一擊。將偷稅者一半家產用于獎勵告發(fā)者,給老百姓提供了發(fā)財致富的捷徑。于是,一時間“告緡遍天下”,富商大賈、中產階級差不多都成了被告。告緡的結果,“得民財富以億計,奴婢以千萬數(shù),田大縣數(shù)百頃,小縣百余頃,宅亦如是。于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”(《漢書.食貨志》)。朝廷不僅沒收了數(shù)目龐大的緡錢、財產,還得到大量土地、勞動力,財政緊張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觀。
應該說,算緡是漢王朝在財政緊張狀況下推出的權宜之計。算緡、告緡抑制了商賈勢力,卻也帶來了不少負面效應。如財產稅導致人們奢靡消費,不治產業(yè);如車船稅增加了商業(yè)成本,導致物價飛漲;如告緡助長了投機取巧的不良民風。于是,緡錢令推出不到十年,當桑弘羊以均輸之法進一步改善了政府財政之后,原封元年(前110年),算緡政策停止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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